2008年6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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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岁男孩购物法院判其无效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响菲

  九岁的小男孩出手千余元买玩具,这笔买卖算数吗?泰顺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买卖行为无效,买家和卖家互相返还钱款和货物玩具。
  9岁的阿志看见小伙伴有溜溜球玩,羡慕得要命。家里不给买,阿志便偷偷地从外祖父那里拿了1300元钱,到校门口小店里买了套溜溜球。阿志的母亲发现后几经盘问,才知道儿子偷钱买了玩具,她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,但小店老板只同意退回81元余款。
  阿志的母亲起诉到法院,认为儿子还小,买卖不算数,要求小店老板退回阿志买玩具花的所有钱。
  法院在审理中经核对,阿志买的这套溜溜球中已丢失了3个。店老板认为这溜溜球已经拆封,不能退货。
  泰顺法院认为,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而9岁的阿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为此他单独实施的购物行为无效。法院由此判决小店老板和阿志母亲互相返还款和物。另外,法院认为,根据阿志的年龄和交易的数额,店老板理应认识到购买行为会无效却仍然把东西卖给阿志,具有过错,已丢失的价值160元溜溜球的损失由店老板自行承担。